9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刘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972刑初1867号显示,深圳市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简称“深天马龙岗分公司”)有员工利用驻厂组长的职务便利,将领出的部分偏光片丢弃、部分良品偏光片低价转卖,共计获利101750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经深天马龙岗分公司派驻到东莞市大岭山镇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德普特公司”)任驻厂组长,负责对天马公司的偏光片进行清洁以及线前筛选,筛选出不良品偏光片再退回天马公司。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线前筛选过程中将部分良品偏光片当作不良品筛选出来,退回德普特公司退料仓库后再领出(经清点,案发时段共计领出上偏光片266442片、下偏光片268545片)。刘某将领出的部分偏光片丢弃、部分良品偏光片以低价转卖给谌卢军,共计获利101750元。
2020年1月12日,天马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去到刘某的住处,刘某承认有上述行为,并配合协助天马公司找回部分偏光片。经清点,刘某退回天马公司的偏光片包括上偏光片145157个。
判决书显示,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信息核查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流水,天马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出货检验报告,偏光片质量标准检验卡,内部交易报价,员工登记表,内部交易订单模式(邮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清查咨询报告,来料问题报告,退货单,有五位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代理人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深天马子公司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也曾发生多起员工盗窃事件,涉及手机显示屏、液晶显示模组、手机屏集成电路等,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相关的《判决书》有很多份。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563号:
“被告人熊某,原系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霍某,原系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员工。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霍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霍某连续两次进入至本区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三楼仓库盗窃财物,并将盗得的财物运至被告人熊某住处,由被告人熊某负责接应赃物。次日凌晨,被告人熊某、霍某又共同进入上述仓库实施盗窃,并将盗得的财物运至被告人熊某的住处。综上所述,被告人熊某、霍某从上述仓库内共同盗得每块价值人民币80元的55-43型号手机显示屏共计659块;每块价值人民币103元的55-35型号手机显示屏共计355块;每块价值人民币66元的55-19型号手机显示屏共计15块;每块价值人民币4.83元的OTM1287型号手机屏集成电路1560块;每块价值人民币5.38元的HX8394型号1560块。经鉴定,上述被盗的手机显示屏共计1029块,共计价值人民币90275元;手机屏集成电路3120块,共计价值人民币15928元。以上合计价值人民币106203元。”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67号: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杨文春),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姜某,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员工。经审理查明:经被告人吴某提议、被告人姜某同意,两人预谋盗窃其所工作的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的手机液晶显示屏。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192刑初454号:
“2019年4月,被告人安明涛、李奇超、吴金玉在本区流芳园横路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模组二厂生产线工作时,共谋盗窃由被告人安明涛负责销赃,各自在上班期间趁管理员不注意,采取将液晶显示模组藏在腰间皮带下面的方式,分别多次将生产线上的353块、166块、187块液晶显示模组盗走,后被告人李奇超、吴金玉将盗窃来的166块、187块液晶显示模组交给被告人安明涛销赃。”
“2019年4月8日、10日,被告人姚章平在明知上述液晶显示模组是盗窃赃物的情况下,在本区大邱社区附近以每块75元、78元的价格将被告人安明涛提供的360块、340块液晶显示模组予以收购。4月10日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液晶显示模组每块价值人民币129元。”上述判决书显示。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192刑初15号: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波利用担任被害单位武汉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电脑运维工程师及电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在由其负责管理的G4.5和G6仓库内,多次将该公司采购的电脑中价值人民币81592元的Corei3-6100型号CPU计124个、价值人民币90246元的Corei5-6500型号CPU计89个、价值人民币86478元的第四代三星8G内存条计213个拆除后据为己有,随后销赃获利挥霍。以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8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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