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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意外去世,手机号成虚拟财产由儿子继承

2018-05-23 10:04:53 网络整理 阅读:
近日,江苏溧阳市民刘先生的父亲意外去世,其生前因经营企业,手机号里有不少老客户,然而手机号码转移需由双方亲自到营业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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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君的父亲生前经营着一家企业,这些年的生意往来,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手机完成。今年3月份,父亲因车祸意外去世。但是让刘伟君苦恼的是, 父亲手机号里有不少老客户,“如果我变换了号码,生意上对于客户不太方便”。所以,如果能继承父亲的两个手机号码,成了刘伟君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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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移动公司客服人员表示,要办理手机号过户手续,必须要当事双方带着身份证亲自到营业厅办理。如果一方缺席,就无法顺利过户。

无奈之下,刘伟君来到公证处,想要对父亲的两个号码办理遗产公证。但手机号码并不是客观实体,如果要进行继承公证,则需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并以虚拟财产的名义办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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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刘伟君的溧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武彩芳认为,手机号码应该属于遗产范畴。

武彩芳表示:“首先要证明,这个号码是他父亲的,我叫当事人去交话费,取得正式发票过来,上面会有姓名和电话,这是最起码的一点,然后叫继承人,有奶奶、姐姐,都要过来,表示自动放弃,由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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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反复研究论证,确认手机号也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虚拟财产,刘先生最终顺利地继承了号码。

有网友皮了一下,@Frozen_Fever:“半夜的时候,客户的手机响了,一看是过世的刘总打过来的。。。。”

QQ、微博、虚拟游戏账号能不能继承?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财产越来越重要。手机号、微信号、QQ号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无形账号也具有财产性,例如对于某些做生意的人而言,微信、QQ是其联系客户的重要媒介,具有显而易见的财产价值,长期使用的这些无形账号会积累大量的人脉资源,这些资源本身也具有财产性,如果不能继承对逝者的亲属而言无疑是难以估量的损失。

微博上,网友们为自己的“财产”担心到乱了阵脚,看起来,可不仅仅是一个手机号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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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些账号,网友还是希望”后继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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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查询了常用的几种App使用条款:《QQ号码规则》中明确表示,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腾讯许可,用户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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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微信,《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载明,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微博服务协议》中也有类似表述

但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则明确规定:支付宝会员号和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不可转让、借用、赠与、继承,但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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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协议中,大多有用户长时间不使用,平台可以收回账号的条款。

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认为,支付宝等移动支付工具和一些理财APP等,不能简单算作虚拟财产,应是个人财产的数字技术表现方式,里面有实体财产,承载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而QQ、微信、微博等,承载着用户所创作的文字、音视频等,这些内容属于创作作品,是用户的心血和精力凝聚,一定程度存在经济、情感价值。从法律原理来说,用户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继承,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很多困难。建议用户定期通过其他载体保存这些内容,如打印、刻制光盘,硬盘存储等。

邱华律师介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游戏货币,或者网络中的虚拟货币、网络店铺等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被依法继承。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手机号码是否可以继承?我国目前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手机号码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电信条例》也没有规定,但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来看,没有规定机主死亡后国家要回收手机号码,国家也不可能因为一个号码的机主死亡而回收一个手机号码,如果国家回收号码只能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回收一个号段,比如原来模拟网的“90”号段。

另外号码所有权也不属于运营商,运营商也没有权利回收。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号码可以作为机主的动产,既然是个人财产,就可以被继承。由于手机号码是通过入网合同获得,因此它具备债权物权的双重属性,我们可以从债权的角度寻找到答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来看,债权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不终止,《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权人死亡如果没有继承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那么反之如果有继承人就不需要提存了,直接继承就可以了。

我们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债权是可以继承的,所以当我们把机主和运营商的合同中权利作为一种债权的时候,这个号码的权利就可以继承下去了,而目前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的操作的。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近几年内法律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出台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天使投资人、互联网专家郭涛表示,立法机关应当顺应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趋势和潮流,尽快修订和完善《继承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为虚拟财产继续提供更强有力、更具体的法律依据。司法等行政职能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一部规范虚拟财产公证、继承作业的程序、规则,为虚拟财产公证、继承等工作提供参考和保障,降低虚拟财产公证、继承作业中存在的风险。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深入发展,无形账号的财产性还会进一步彰显,关于继承无形账号的需求与争议也可能会日益增多,所以立法、司法、执法等相关部门都应该加强工作的前瞻性,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制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继承办理流程,不要让被继承人彷徨无助,也不要让办事部门迷惘踟蹰,避免有损法律的权威并伤害群众的感情。

本文综合自雪花新闻、中青在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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