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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2天盗34个共享单车账户资金2万多元被捕

2017-09-29 00:51:43 网络整理 阅读:
市民使用共享单车图个方便,未曾想有不法之徒盯上了他们账户中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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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的一宗涉嫌盗窃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杨某和吴某涉嫌利用软件修改某共享单车APP的用户信息,窃取了34个用户共享单车账户内的2万余元余额押金。

记者发现,由于各家共享单车总是推出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红包,所以很多人平时并不确切的知道自己账户里面到底有多少钱,这正给了一些坏人“偷钱”的机会。

大家都知道,使用共享单车都要先交押金,一般都需要绑定微信或者支付宝来支付,在每次有偿或者无偿使用共享单车后,账户会自动扣费或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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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还会规定一些账户资金“增值”的办法,比如消费者可以“领养”一部分共享单车,别人在使用被领养的共享单车时,“领养人”还能获得收益。

据深圳市检察院的官方微信透露,犯罪嫌疑人杨某和吴某通过网络认识。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得知可以利用软件修改某共享单车APP中的用户信息,将用户账户内的余额押金退到自己掌握的微信账户上,杨某将这一信息告诉了吴某。

由于吴某对电脑比较熟悉,他发现除了可以退回余额押金外,还可以将账户内的领养单车的收益退到自己掌握的账户上,于是又将这一信息反馈给了杨某。

两人“共享信息”之下,在两天内分别通过不同的电脑和手机,非法登录到该共享单车APP的账户,先后盗取了34个用户账户共计两万余元人民币的资金。

有细心用户发现账户里的资金消失,立即反馈给共享单车公司。检察机关透露,案发后,该共享单车公司立即关闭系统进行了整改。

该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发现系统确实存在漏洞——有些用户在注册的时候没有绑定微信账户,就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另外,共享单车公司的登录后台可以修改客户资料,也给了这些“懂技术”的不法分子得以“黑”进技术后台来修改资料、实施盗窃创造了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就广东省来说,“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

目前,该共享单车公司已经向受损客户进行了赔偿。9月2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杨某和吴某。

本文综合自雷锋网、南方日报、央广网、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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