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深圳市的佰利公司(简称佰利公司)认为中复公司销售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手机侵害该公司的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局(简称北知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2016年5月10日,北知局作出(2016)854-1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责令停止销售。 Apple上海公司(简称Apple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3月24日,北京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定iPhone 6和iPhone 6 Plus手机没有侵害佰利公司的专利权。
基本事实
2014年1月13日,佰利公司提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14年7月9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430009113.9(简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属国际工业设计分类表第14-03类,公告包括有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六面视图各一张(如图1所示)。
图1 涉案专利的之六面视图
佰利公司认为,中复公司销售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手机侵犯了涉案专利(如图2所示),请求北知局责令中复公司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审理期间,北知局在第二次口头审理记录中记载:Apple公司与中复公司为共同销售者,因此同意追加Apple公司为被请求人。 在该次口头审理,Apple公司提出几项主张:(1)Apple公司系主动申请追加为第三人,请求人提出的处理请求应该予以驳回;(2)新的请求超出原始立案范围,没有任何针对Apple公司侵权行为的证据;(3)Apple公司位于上海市,并非北知局的管辖范围。
2016年5月10日,北知局作出决定,责令Apple公司及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Apple公司和中复公司均不服,向北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pple公司主张北知局违反程序、越权,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也存在错误,要求撤销先前裁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图2 涉案专利与iPhone 6手机的比对图
北京法院审理的法律依据及事实认定
北京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整理出本案争点:(1)法院可否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原告(Apple公司和中复公司)申请的确认不侵权诉讼;(2)北知局的被诉决定是否有违法性;(3)被诉决定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是否错误;(4)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佰利公司的涉案专利权;(5)中复公司是否具备经营资质以及合法来源抗辩是否可以成为其免责的事由。 以下仅就争点(1)~(3)予以解析说明。
法院可否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确认不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争议,必须符合三个要件:(1)行政机关所处理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2)行政机关对该纠纷所做的处理属于行政裁决;(3)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的纠纷与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处理的民事争议具有相关性。 本案北知局处理该纠纷之目的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私权利,并不关涉公共利益。 因此,北知局行政行为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应属于民事争议。
北知局系依中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60条的授权,作为北京地区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机关,依据佰利公司的申请,对其与被控侵权人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因此,北知局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裁决。 Apple公司请求宣告其行为未侵犯涉案专利权,针对的是其与佰利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而北知局处理的亦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佰利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因此,Apple公司请求解决的民事争议实质上与北知局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完全相同。
北京法院认为:Apple公司提出撤销被诉决定的同时,要求本院裁判确认其行为并不侵犯佰利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符合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一并审理。
北知局的被诉决定是否有违法性?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北知局依据专利法第60条的授权,作为北京地区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机关,依据佰利公司的申请,对其与被控侵权行为人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被诉决定。 北知局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裁决的特征,属于行政裁决。
超越职权的行为
Apple公司认为,其仅请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行政程序,北知局却追加其为共同被请求人,没有法律依据。 北知局认为,考虑到案件与Apple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经请求人同意,追加Apple公司为被请求人,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法院说明: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法律。 北知局依佰利公司的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居间裁决,而涉及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属于依申请行政行为,并非依职权行政行为。 本案中,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北知局可以依职权通知案外人作为共同被请求人,佰利公司在提出申请时亦未将Apple公司作为被请求人。 在此情况下,北知局依职权追加Apple公司作为共同被请求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违反听证原则
Apple公司认为,第27878号决定对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对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重大影响,北知局却未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质证,违反了听证原则。
北京法院说明:第27878号决定系针对Apple公司就佰利公司的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Apple公司向北知局请求就该无效程序的相关认定安排口头审理以陈述意见。 在此情况下,北知局应当给予当事人就该决定发表意见的机会,从而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以及举证的权利。 因此,北知局未听取当事人对第27878号决定的相关意见,未尊重Apple公司的正当权利,违反听证原则。
违反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北京法院认为:依中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第2.5.4.1.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应写明当事人证据材料,合议组的采信情况及侵权是否成立以及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在本案被诉决定中,北知局仅对Apple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和侵权认定理由、根据进行了分析论述,并未提及Apple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市场调查报告、第27878号决定等其他证据,亦未说明其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明显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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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美智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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