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诉机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
蚌埠中恒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中恒”)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40300669454530D;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锦路东侧(凯盛玻璃新材料科技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永和。
安徽凯盛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应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59366383;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开源大道 28 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和。
被告人王永和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被南京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5 年 1 月 2 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王永和原系公司副总经理,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辞去职务,其辞职的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兼职清理的要求,且因其可能涉及相关违规事项采取风险隔离措施。
被告人孙德育、宋怡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被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30 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单位蚌埠中恒、凯盛应材于 2025 年 1 月 4 日收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宁检起告[2024]50 号),被告知公司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由南京海关缉私局移送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经南京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被告单位蚌埠中恒、凯盛应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走私货物 740 吨,数额共计 4100 余万元;被告人王永和、孙德育、宋怡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蚌埠中恒、凯盛应材、王永和、孙德育、宋怡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政策,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走私出境,相关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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