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为限”进行对赌回购,相信很多创业公司的实控人,在谈对赌回购的时候都碰到过,我也相信很多实控人签了类似的对赌回购条款。
之前跟很多老板聊的时候,他们说的很轻松,“公司如果最后经营不善,大不了就把股权全部给投资机构呗,我净身出户,只要不牵扯到个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就可以。”
大家有没有碰到过类似的情况?
最近恰好有位创业的朋友来咨询,因为公司现金流断裂要关门了,也触发了对赌回购,正是因为这个条款,开始了和投资机构的无休止拉扯。
当年融资的时候,风口比较热闹,双方为了促成这笔交易,很多细节都没谈,项目方为了尽快拿到钱但又不肯个人连带对赌,投资经理为了上投委会有个对赌的交代,然后草草签了“以股权为限”回购的条款。
但实际上这个条款签的模棱两可,也可以说是“各自解读”,只是简单的一句——“(当触发对赌回购时)实控人以所持有的投资标的的'股权价值为限',对投资机构的股权进行回购“。
为什么说各自解读呢?投资人认为要以股权的评估价值作为价格的上限进行回购,而实控人则理解为如果公司运营不下去,大不了把股权都抵给你得了。
这种模棱两可的约定,“相敬如宾”的时候都不是问题,一旦要涉及到“善后处置”的时候,就开始掰扯了。哪怕是诉诸公堂,也是难为法官大人了。
这种条款里有两个隐藏的雷,一个是“股权价值”的确定,一个是回购价格的确定。
首先,“股权价值”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玄学,投的时候拍脑门定估值,退的时候就能有科学的估值模型?哪怕是找评估公司,也很难给出一个公道、合理的价格。而且评估值很可能参考上一轮融资估值,如果这个时候公司经营不善,这个估值对于实控人来说也是个天文数字。
其次,回购价格的确定,到底是参考“股权价值”的上限,还是说直接用股权来抵债,这个对于创业者来说有本质的区别。
所以,各位创业者和投资人,如果你们投融资的时候涉及到类似的条款,看看你们之前签的协议,是否科学严谨,或者说是否有歧义。
我问了一下大模型,让它给补充了一个相对严谨的协议条款,仅供参考:
本条款里的“以股权价值为限”,指的是当回购金额超过股权价值的时候,回购义务人的回购价格不超过股权转让获得的现金,或者以持有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投资人,以抵消回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