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B公司欠债不还成"空壳"?法院判决:原股东照赔290万!茂达律师手把手教你破解执行困局。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当下,企业债务纠纷频发。当遭遇"公司账户零余额、法人玩失踪"的执行困境时,债权人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吗?
深圳宝安区法院的判决给出破局答案:当企业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法律设置的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机制,正是破解"空壳公司"困局的关键密钥!
本文通过真实胜诉案例,深度解析如何"穿透公司追股东"的法律路径。
案情简介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这家公司绝地反击,揭开500万空壳骗局!
2022年寒冬,深圳A公司的财务总监攥着胜诉判决书站在宝安法院门口,判决书上"B公司应支付货款290万元"的字样在阳光下格外刺眼。然而,当执行法官摊开双手:"查遍所有账户,对方账上连290块都没有"。这场胜诉仿佛成了黑色幽默。
但茂达律师团队在翻查工商档案时发现了惊人秘密:这家2014年注册资金500万的B公司,三位创始股东C、D、E竟分文未出!
更蹊跷的是,就在与A公司签订重要加工协议的前一年(2015年),D、E突然将股权秘密转手,留下个实缴为0的空壳公司继续交易。
"这是典型的金蝉脱壳!"代理律师重重拍在堆积如山的证据材料上。2023年春天,当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时,A公司没有放弃,而是祭出终极大招——一场直指公司制度核心的"击穿公司面纱"之战。
法庭上,茂达律师团队甩出两份关键证据:1、2014年公司设立时的"零元验资"报告;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早于债务发生的关键时间线。
"股东以为股权转让就能逃脱出资责任?"主审法官的判决锤重重落下,"创始股东D、E必须为290万债务买单!"此刻,距离B公司注册正好十年,这场资本游戏终于迎来正义的终章。
裁判理由
争议焦点:是否应追加D、E为被执行人?
法院裁判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不当然构成“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九条)。
事实查明:D、E于2015年5月转让股权,而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发生于2016年11月,债务形成在股权转让之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D、E存在恶意逃债故意。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发起人未实缴出资的,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核心认定
1、 D、E作为B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未实缴任何出资;
2、发起人责任不因股权转让消灭(《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
3、责任范围以认缴未实缴部分(290万元)为限。
综上,D、E虽无需承担原股东责任,但发起人身份致其终身连带责任成立,故追加为被执行人。
律师给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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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茂达律所)设立于2013年4月8日,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茂达律所秉持专业创造价值的办所理念,是合伙制组织形式下公司化运营的律师事务所。茂达律所坚持以客户需求为中心,致力于提供全生态链条式企业法律服务。茂达律所围绕企业法律事务需求,建立了民商事诉讼仲裁、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疑难执行、企业财税、应收账款风险控制、催收和不良处置、公司治理和股权等专业部门,能满足大多数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需求。茂达律师不仅专注于相关专业法律事务领域,而且深入学习相关行业的知识,善于将法律思维和企业经营管理思维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深层次需求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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