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杉杉股份公告称,日前,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2024〕31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措施。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经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经查,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存在通过采购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 4 月累计占用 17.88 亿元,其中 2022 年 1-6 月资金占用发生额 8.3 亿元,余额为 0;2022 年全年发生额 8.3 亿元,余额为 0;2023 年 1-6 月发生额 4.5 亿元,余额为 1.71 亿元;2023年全年发生额 8.08 亿元,余额为 0.8 亿元;2024 年 1-4 月发生额 1.5 亿元,余额为 0。上述 2022 年资金占用利息、2023 年、2024 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 2023 年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 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6 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杉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2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相关责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一是杉杉股份2023
年1月3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5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年4月3日支付0.7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二是杉杉股份2024年1月25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6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杉杉股份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杉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相关责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前述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杉杉股份及公司董事长郑驹、董事、副总经理李凤凤、财务总监李克勤、董事会秘书陈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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