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韦呈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8172号
林韦呈:
本院立案关于申请执行人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韦呈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172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及执行裁定书。
一、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为:
被执行人林韦呈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二、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林韦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2021)粤01执8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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